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与报价清单明细不一致?财政部这样认定的!
作者:KK体坛2024-05-27 01:08:28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与报价清单明细不一致,如何处理呢?一则财政部投诉处理案例告诉您!
案例来源
湖南凡木家具有限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审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1896号) 采购人长沙中心支行委托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A座营业办公用房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第三次招标采购活动。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组织开标评审,于同年12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珠海励致公司。投标人湖南凡木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满,经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后审理终结。
事实经过
招标文件规定:办公柜组(共7项)最高限价为154.25万元;会议桌椅项目(共6项)最高限价为95.744万元。超过分项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珠海励致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总价为210.5488万元,办公柜组为71.45万元,会议桌椅为139.0988万元;分项价格表中货物名称为会议桌椅项目(共6项)的合计价格为71.45万元,货物名称为办公柜项目(共7项)的合计价格为139.0988万元,总计价格210.5488万元。
评标委员会依法启动澄清后,珠海励致公司对评标委员会出具加盖公司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名的《投标文件澄清》,称其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有误,澄清如下内容:总报价为210.5488万元,办公柜组139.0988万元,会议桌椅71.45万元,投标报价以澄清价格为准。
争议焦点
本案例的关键点在于法条的理解适用。投诉人认为应当适用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九条,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因此根据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应当无效。财政部认为本案例应当适用于87号令的第五十一条,属前后表述不一的文字错误。
投诉人观点:珠海励致公司的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与报价清单明细不一致,应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开标一览表确定珠海励致公司的会议桌椅报价,珠海励致公司的澄清事项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因开标一览表的分项报价超招标文件规定的分项报价的最高限价,因此投标文件应当无效。
财政部观点:对于上述分项报价相反的问题,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书面澄清,表示开标一览表报价有误,会议桌椅报价为71.45万元,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同时,根据分项价格表的有关内容,会议桌椅按单价汇总金额为71.45万元,可以佐证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开标一览表将会议桌椅报价和办公柜组报价填反,属于笔误,其澄清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不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会议桌椅报价为71.45万元,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范围。湖南凡木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院观点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中珠海励致公司的报价问题明显属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而非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故对湖南凡木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在处理本案中的问题时,不能片面引用法条对投标人的报价做出草率决定,而应当综合分析出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其认定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
1、投标文件报价必须是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
招标投标是签订合同的过程,而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就本案例而言,无论是开标一览表还是明细表,均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这些意思表示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哪一个意思表示具有更高的效力呢?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时,通常先编制单价,后由单价汇总得出总价,最后才据此填写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小写金额。因此,明细汇总表中的单价应当是投标人最原始的真实意思表示。
2、认定其属文字表述错误没有更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本案例中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与投标报价清单汇总价一致,只是具体的分项报价出现两个相反的结果,因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并没有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内容,仅是将文字表述错误部分进行了合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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