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级运动员标准,国家三级运动员等级标准表

一、田径国家一、二级标准 1、国家一、二、三级男子田径运动员标准: 2、国家一、二、三级女子田径运动员标准: 注: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二、足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三、篮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四、排球二级运动员技术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乒乓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成年、青年比赛中获得团体前六名,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 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八的运动员。 六、武术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武术二级运动员(二级武士)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十二名者; (二)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六名者; (三)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四)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散打比赛,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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